释义与用法
成语解释
指法庭裁判错误,把有罪的人认为无罪,把无罪的人认为有罪。
详细释义
出入人罪是一个司法术语,专指裁判官在判案时发生的严重错误。逐字解释:'出'指出脱、释放,即把有罪之人判为无罪;'入'指入罪、定罪,即把无罪之人判为有罪;'人'指当事人、涉案人员;'罪'指罪行、有罪与否的法律认定。整体含义是司法裁判中截然相反的双重错误:该重罚的轻罚(失于入),或该轻罚的重罚乃至冤枉好人(失于出)。引申义已扩展到任何领域中的重大判断失误,例如管理决策、学术评价、媒体报道中,将错误视为正确、将正确视为错误,造成严重不公。该成语感情色彩为强烈的贬义,直指行为者的失职、昏聩或腐败,带有严肃的批判意味。
成语出处
《唐律·断狱》即断罪,失于入者,各减三等;失于出者,各减五等。”
成语故事
该成语的典故直接源于中国古代法典,尤以唐代《唐律疏议·断狱》中的规定最为经典和具影响力。唐代是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巅峰时期,《唐律疏议》体系严密,对司法官员的责任规定极为细致。其'断狱'篇中明确规定:'诸断罪,失于入者,减三等;失于出者,减五等。'这里的'失于入',指案情本应重判,却因官员过失而判轻了(该入罪而失之,即'失于入');'失于出',指案情本应轻判或无罪,却因官员过失而判重了或冤枉了好人(该出罪而失之,即'失于出')。'出入'二字,正是'出罪'与'入罪'的缩略。唐代司法实行'三权分立',由大理寺(审判)、刑部(复核)、御史台(监察)共同负责,对'出入人罪'的官员,会根据过失程度和后果,予以'减三等'或'减五等'的刑事处罚(即在原刑罚基础上递减等级),这体现了'慎刑'思想与对司法责任的严格追究。这一制度设计,旨在通过严厉的官员问责,最大限度减少冤假错案。后世宋、明、清律均承袭此原则,'出入人罪'也成为中国古代法律史上一个标志性的专有名词,深刻反映了传统社会对司法公正的敬畏与追求。其故事核心并非某个具体人物事件,而是整套以条文形式固化下来的、对司法错误进行系统性惩罚的法制实践,其寓意在于:司法权柄关系人命社稷,任何微小的过失都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剧,因此必须建立最严格的纠错与问责机制。这一理念深远影响了东亚汉字文化圈的法律文化。
文化背景
'出入人罪'一词是中华法系'责任法定'与'慎刑'思想的结晶。唐代《唐律疏议》将其量刑制度化(失于入减三等,失于出减五等),反映了古代对司法错误'重纵(放走坏人)轻入(冤枉好人)'的传统观念,认为'出罪'(放纵)的危害大于'入罪'(冤枉),故处罚更重(减五等比减三等更重)。这一观念与西方'疑点利益归于被告'的现代原则有相通之处,但根源不同。该成语的存在,说明中国古代司法已认识到裁判错误的两面性,并试图通过严刑峻法约束官员。在当代,它已超越法律领域,成为批判任何系统性、权威性判断失误的通用文化符号,体现了汉语将历史法律概念转化为日常批判语言的强大能力,也是理解中国'法文化'中'纠错'与'问责'传统的关键词汇。
现代例句
这起案件的再审结果证明,原审判员确实存在出入人罪的严重错误,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在绩效考核中,主管如果对业绩优秀的员工视而不见,却对表现平平者大加赞赏,这无异于管理上的'出入人罪',会彻底摧毁团队士气。
高考阅卷工作必须零失误,任何'出入人罪'都可能改变一个学生的命运,这要求所有阅卷老师具备极高的专业素养和责任心。
一家媒体未经核实便公开指责无辜者是嫌疑人,又在证据不足时放过真正的责任人,这种报道堪称舆论监督领域的'出入人罪'。
在项目评审中,将平庸之作评为优秀,却将创新性研究打入冷宫,这种'出入人罪'的评审结果会严重阻碍学术发展。
用法详解
该成语在语法上通常作谓语或定语,极少单独成句。例如:'法官如此出入人罪,令人心寒'(谓语);'这是一起典型的出入人罪案件'(定语)。搭配上,常与'司法''审判''裁判''判决''法官'等词连用,或与'发生''出现''导致'等动词搭配。适用语境极为严肃,仅限于讨论法律审判、纪律审查、制度性评判等涉及权威定论的正式场合,用于批评制度缺陷或个人严重失职。使用禁忌包括:不可用于日常琐事纠纷(如'他出入人罪,把责任全推给我'不恰当);不可用于形容非权威性的普通错误(如'老师出入人罪,批错了作业'程度过轻)。常见误用是混淆其与'故入人罪'(故意冤枉)的区别,后者强调主观故意,而'出入人罪'侧重于客观过失或错误,尽管实践中过失与故意常交织。
常见错误
① 易错字:'入'字易误写为'人',但'出入人罪'的'入'特指'入罪'(定罪),与'人'(当事人)含义不同,不可混淆。② 易错读音:'出'为chū,非chú;'入'为rù,非rěn。③ 常见误用场景:第一,用于非司法领域的轻微错误,如'这道数学题你出入人罪,算错了',这是滥用,程度过轻;第二,与'故入人罪'混用,不区分过失与故意;第三,在褒义或中性语境中使用,如'这次选拔虽有出入人罪,但总体尚可',严重违背其贬义本质。
近义成语辨析
① 故入人罪:核心区别在于主观心态。'故入人罪'强调'故意'捏造罪名、冤枉好人,是主动的恶意陷害;'出入人罪'则侧重于因疏忽、业务不精或制度问题导致的'过失'错误,虽然后者也可能包含故意,但法律定义上以过失为典型。② 颠倒黑白:侧重混淆是非、混淆视听,范围更广,不限于司法裁判,可用于任何是非判断;'出入人罪'则特指在'定罪量刑'这一具体司法环节的实质性错误。③ 枉法裁判:是法律专业术语,指司法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,其故意性比'出入人罪'更强,且是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描述;'出入人罪'更侧重于描述'错误结果'本身。用户提供的'不堪设想'(形容后果严重)、'不祥之兆'(指预兆)、'九死一生'(形容危险)、'病危'(指病情)均非近义词,应避免混淆。
英文对照
直译: to wrongly convict the innocent and acquit the guilty | 意译: to commit a grave judicial error or miscarriage of justice | 英语习语: miscarriage of justice(最贴切,指司法程序失败导致冤案)
常见问题
出入人罪和故入人罪的核心区别是什么?
核心区别在于主观故意。'故入人罪'的'故'即'故意',指司法人员明知对方无罪,却故意罗织罪名陷害,是主动犯罪;'出入人罪'主要指因疏忽、业务失误、证据审查不严等'过失'导致的裁判错误,虽然后者也可能隐含故意,但法律定义和日常用法中,前者更强调客观结果错误,后者更强调主观恶意。因此,'故入人罪'的性质比'出入人罪'更为恶劣。
这个成语只能用于严肃的法律审判吗?
传统上源于法律,但现代汉语中已高度泛化。只要在具有权威性、决定性的评判场合中,发生了将'有'判为'无'、将'错'判为'对'(或反之)的重大错误,均可使用。例如学术评审、重大人事任命、质量检测、媒体监督等,只要错误性质严重、影响重大,即可称'出入人罪'。但日常琐事纠纷(如朋友间误会)则不宜使用,因其分量过重。
唐代对'出入人罪'的官员具体如何处罚?
依据《唐律疏议·断狱》:'失于入者,各减三等',指该重判而轻判(放纵有罪者),官员将在自己应判的刑罚上减三等处罚;'失于出者,各减五等',指该轻判而重判或冤枉好人,处罚更重,减五等。例如,某官应判徒一年,若'失于入'(判轻了),则按徒一年减三等,可能只处杖刑;若'失于出'(判重了),则按徒一年减五等,可能只处笞刑或免罚。这体现了'重纵轻入'的立法精神,即认为放纵犯罪的危害大于冤枉好人。
在现代中国法律中,还有'出入人罪'这个罪名吗?
作为具体罪名,'出入人罪'已不直接存在于现行《刑法》中。但其精神内核被多个现代罪名吸收和细化,例如'徇私枉法罪'(故意)、'玩忽职守罪'(过失)、'滥用职权罪'等,这些罪名均处罚司法或行政执法中的严重错误行为。因此,'出入人罪'作为一种历史概念和批判性语言,依然活跃,但具体的法律制裁已由更精细的现代法条承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