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处与用法资料
示例用法
但臣与逆贼周旋三年,深知逆贼狡计甚多,常常~。 ★姚雪垠《李自成》第一卷第三十二章
详细释义
以虚为实,以实为虚,是一个联合式成语,由两个相反的动作结构组成。逐字解释:以,介词,用、把;虚,指虚假的、不真实的、虚构的事物;为,当作、作为;实,指真实的、存在的、具体的事物。整体含义:指故意将虚假的事物当作真实的,或将真实的事物当作虚假的,形容混淆是非、颠倒黑白的做法或策略。引申义:在现代生活中,可用于描述军事上的虚实战术(如虚张声势、隐藏实力),商业营销中的夸大宣传或隐瞒缺陷,辩论中的偷换概念,以及文学艺术创作中虚实相生的技巧(如用虚构情节增强真实感,或用具体物象营造抽象意境)。感情色彩为双面性:当用于形容欺骗、歪曲事实时,带有贬义;当用于描述艺术手法或策略智慧时,可呈中性甚至略带褒义。
成语出处
《魏书·高恭之传》:“御史一经检究,耻于不成,杖木之下,以虚为实,无罪不能自雪者,岂可胜道哉?”宋·杨万里《诚斋诗话》:“诗有实字而善用之者,以实为虚。”
成语故事
这个成语的典故源出两处,分别反映司法与文学领域。其一见于《魏书·高恭之传》。北魏时期,御史台负责监察与审案,但制度不严,御史为求结案,常滥用刑讯,屈打成招。高恭之(又名高恭之,北魏官员,曾任御史中尉)为官清廉,洞察此弊,遂上书皇帝,痛陈:‘御史一经检究,耻于不成,杖木之下,以虚为实,无罪不能自雪者,岂可胜道哉?’意为:御史一旦立案,怕办案不成丢脸,便用刑杖逼供,把虚构的罪名当作事实,致使无辜者含冤难雪,这样的事例数不胜数。这里‘以虚为实’揭露了司法中故意混淆事实的黑暗。其二见于南宋杨万里《诚斋诗话》。杨万里是著名诗人,他在探讨诗歌创作时提出:‘诗有实字而善用之者,以实为虚。’意为:诗句中若有具体的实词(如名词、动词),若运用巧妙,能化实为虚,营造出悠远意境。例如,用‘月’字不单写月色,而触发思乡之情,实字便生虚境。后世,这个成语从司法批判扩展到军事(如《孙子兵法》‘兵不厌诈’的虚实之道)、艺术(如国画留白、小说虚构)等领域,成为描述主观意图对客观事实进行创造性转化或扭曲的通用表达。深层寓意在于:揭示人对现实的认知可被有意操控,或艺术中对立元素(虚实)可相互生成,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辩证统一的思维。
现代例句
在演习中,部队常常以虚为实、以实为虚,通过假目标迷惑对手,同时隐藏真实兵力。
这家公司的广告以虚为实,夸大产品功效,以实为虚,回避安全隐患,最终被监管部门处罚。
《红楼梦》以虚为实、以实为虚,将贾府的繁华写至极致,却又在细节中埋下衰败伏笔,虚实交织成悲剧。
辩论赛上,他巧妙运用以虚为实、以实为虚的技巧,把对方的论点引向极端,再轻松反驳。
用法详解
该成语语法上为联合短语,常充当谓语或状语,也可作定语。搭配上,常与‘常常’、‘故意’、‘巧妙’等副词连用,或与‘计谋’、‘策略’、‘手法’、‘艺术’、‘战术’等名词搭配。适用语境广泛,包括军事战略、政治博弈、商业竞争、文学艺术评论、日常辩论等需要使用虚实转换的场合。使用禁忌:在需绝对真实的严肃场合(如法律证词、科学证明、正式报告)中应避免使用,因其暗示主观扭曲事实。常见误用:一是误以为该成语仅含贬义,忽略其中性艺术含义;二是误用于单纯形容‘虚假’而忽略‘双向混淆’的核心,如只说‘以虚为实’而漏掉后半部分;三是混淆其与近义词‘弄虚作假’的差别,后者专指故意造假,不包含‘以实为虚’的维度。
英文对照
直译: to treat the false as true and the true as false | 意译: to deliberately invert truth and falsehood; to confuse reality with illusion; to turn facts upside down | 英语习语: 无完全对应习语,但可借用 'to call black white'(颠倒黑白)或 'to make a fool of someone'(愚弄他人)部分传达贬义,中性语境下可用 'to blur the line between reality and fiction'(模糊现实与虚构的界限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