释义与用法
成语解释
生让人活;杀处死;予给予;夺剥夺。形容反动统治者掌握生死、赏罚大权。
详细释义
生杀予夺是一个联合结构的成语,由四个意义紧密关联的动词性语素并列组成。逐字解释:'生'指让人活命、使其生存;'杀'指处死、剥夺生命;'予'指给予、赏赐;'夺'指剥夺、夺取。整体含义形容统治者或权力执掌者完全掌控他人生死、赏罚、财产等根本权益,拥有绝对且不受制约的专制权力。其引申义在现代语境中常用来批判某些组织或个人(如专制家长、独裁上司、垄断企业等)对下属、成员或民众施加的极端控制,涵盖从人身自由到经济利益的全面支配。该成语感情色彩鲜明为贬义,因其核心指向权力滥用与人性压迫,带有强烈的批判和否定意味。
成语出处
《韩非子·三守》使杀生之机,予夺之要在大臣,如是者侵。”《荀子·王制》故丧祭、朝聘、师旅一也。贵贱、杀生、与夺一也。”
成语故事
该成语的思想源头可追溯至战国时期法家与儒家的政治论述。法家代表韩非在《韩非子·三守》中警示君主:'使杀生之机,予夺之要在大臣,如是者侵',意即若将决定他人生死、赏罚的大权旁落于大臣,君主权力即被侵夺。这反映了法家'权不可下移'的集权思想。同期儒家荀况在《荀子·王制》中亦言:'贵贱、杀生、与夺一也',主张社会等级、刑赏、财产分配等都应统一于礼制秩序,虽目的不同,但同样承认'杀生''与夺'是顶级权力的体现。后世将这种'决人生死、予人富贵贫贱'的绝对权力概括为'生杀予夺'。其故事内核并非某一具体历史事件,而是浓缩了中国古代专制社会'普天之下莫非王臣,率土之滨莫非王土'的权力逻辑——君主理论上掌控一切,此成语即是对这种无制约皇权的经典概括。在近代,它被鲁迅、夏衍等作家用来批判封建残余与殖民压迫,如夏衍《包身工》中揭露包工头对工人的绝对控制。
文化背景
该成语根植于中国古代'家天下'的皇权政治结构。在宗法社会与君主专制下,皇帝作为'天子',理论上垄断了最高司法(杀)、经济分配(予夺)与行政任免(生,引申为仕途命运)。这种权力观念与法家'刑德二柄'(杀戮与奖赏)的驭臣之术直接相关,也受儒家'礼者,贵贱有等'的等级秩序影响。成语本身是对这种无制衡权力的经典概括,其文化价值在于:一、浓缩了传统政治中'权不可下移'的恐惧;二、成为后世批判专制、呼唤民权的有力修辞;三、体现了汉语将抽象权力概念具象化(生、杀、予、夺四个动作)的造词智慧。
成语例句
干这种职务的人大半是带工的亲戚,或者是在地方上有一点势力的流氓,所以在这种地方,他们差不多有~的权利。★夏衍《包身工》
现代例句
在那些家族式管理的公司里,老板对中层干部几乎拥有生杀予夺的权力,一句不满就能让人卷铺盖走人。
中国古代的皇帝理论上对臣民享有生杀予夺之权,但这种权力在实际运作中常受制于制度、道德与军事强权。
某些平台算法对内容创作者的生杀予夺,决定了他们的曝光量和收入,引发了关于数字权力垄断的讨论。
读《包身工》时,我深刻体会到在旧社会,工头对包身工的生杀予夺是如何摧毁一个人的尊严与未来的。
我们部门经理虽然脾气大,但还没到生杀予夺的地步,你只要认真工作,不必过度紧张。
用法详解
在语法功能上,'生杀予夺'通常充当谓语或定语,例如'掌握生杀予夺之权'或'生杀予夺的权力'。搭配要求上,常与'大权''权力''之权'等名词组合,或与'掌握''行使''拥有'等动词连用。适用语境多为历史评析、政治批判、社会评论或文学描写中,用以揭露和谴责专制、不公的权力关系。使用禁忌在于绝对避免用于褒义或中性场合,例如不能形容父母对子女的合理管教或法律对犯罪的公正审判。常见误用包括:1. 混淆其与'草菅人命',前者强调权力范围,后者侧重态度;2. 在非极端权力关系中滥用,如'老师对学生有生杀予夺的权力'属夸张失当。
常见错误
①易错字:'夺'易误写为'夺'(多一横),但'夺'本身正确,需注意。②易错读音:'予'在此处读yǔ(第三声),非yú(第二声),因意为'给予'。③误用场景:常见误用于形容一般性的管理权或批评权,如'班长有生杀予夺之权',此属程度夸大;亦有人误用于褒义,如'法官掌握生杀予夺,必须公正',虽可理解,但成语本身贬义,宜用'生杀大权'等中性词。
近义成语辨析
①'专制':多指制度或作风(名词/形容词),如'专制统治',侧重权力集中、独断的性质,而'生杀予夺'具体描述权力内容与范围,更形象。②'杀生予夺'/'生死予夺':与'生杀予夺'为同素异序,意义完全相同,但'生杀予夺'为最通行、最早出处的固定格式。③'草菅人命':指视人命如草芥,随意杀害,强调对生命的极端轻视与践踏,而'生杀予夺'侧重于权力本身的绝对性,不一定已实施杀害。
英文对照
直译: to give life or death, to grant or seize | 意译: to wield absolute power over the life and death, reward and punishment of others | 英语习语: to have the power of life and death over someone | to hold the sword of Damocles over someone's head (侧重威胁性)
常见问题
'生杀予夺'的感情色彩一定是贬义吗?能否用于中性描述?
该成语感情色彩为贬义。因其描述的是一种不受制约、绝对化的权力,在现代汉语中必然带有批判和否定意味。即使客观陈述历史事实(如'皇帝有生杀予夺之权'),语境中也隐含对这种权力结构的反思,故不宜用于中性或褒义场景。
该成语最早出自《韩非子》还是《荀子》?
'生杀予夺'四字并非原文直接连用,而是后世对两书相关论述的概括提炼。《韩非子·三守》有'杀生之机,予夺之要',《荀子·王制》有'杀生、与夺',它们共同构成了该成语的思想源头。文学史上最早将四字连用的是近现代文献。
与'草菅人命'的核心区别是什么?
核心区别在于:'生杀予夺'强调权力本身的范围(能决定他人生死赏罚),是客观描述权力属性;'草菅人命'强调行使权力时的态度(视生命如草芥),是主观批判行为残暴。前者可指未实施的权力,后者必指已发生的践踏生命行为。
该成语在现代社会还有使用价值吗?
有。它不仅是历史概念,更是批判性修辞工具。可用于分析:1. 职场中的霸权管理;2. 平台经济中的算法权力;3. 某些领域缺乏制衡的审批权等。其价值在于以凝练方式警示权力滥用的危害,呼应现代法治社会对'权力制约'的追求。
'生杀予夺'和'杀生予夺'可以通用吗?
可以通用,但'生杀予夺'是更传统、更普遍的固定格式,源于《韩非子》'杀生之机'的语序习惯,且符合汉语'生死'常并称的韵律。在正式写作或引用时,建议优先使用'生杀予夺'。